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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干部协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16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7〕2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团干部协管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根据《党章》《团章》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中关于“规范干部协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干部协管工作,推动地方团委协助党委从严选拔、从严管理团干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管范围
    《党章》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根据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共青团的干部管理,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团的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及成员接受上级团委协管;团的地方委员会成立党组的,党组成员职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二、主要协管内容
    1.对下级团委领导班子任免、调动提出意见建议。根据下级团委领导班子配备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其同级党委提出调整配备建议。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含挂职、兼职干部)的任免,同级党委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团委的意见;相关团委要主动了解情况,认真提出协管意见。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建立完善下级团委班子及干部配备情况统计通报制度,定期向相关党委通报配备情况。
    2.参与下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根据有关规定,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相关党委要事先邀请上级团委参加,上级团委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上级团委没有参加的,相关党委在考察后应向上级团委通报情况。上一级团委必须参加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正职的推荐考察,对于副职的考察要力争参加。换届时,上一级团委必须参加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的推荐考察。
    3.协助做好下级团委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各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引导团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常态化开展成长观教育,教育引导团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团的领导机关班子要将成长观教育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在征求团干部、团员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级团委应派员列席会议。
    4.协助做好下级团委领导班子考核。对下级团委领导班子定期开展工作考核,了解其推动当地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有关情况,并形成工作评价、提出工作建议。对下级团委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帮助其全面了解班子成员工作情况。下级团委班子成员因挂职、借调、学习培训等原因离开岗位或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团委。坚持和完善下一级团委向上一级团委年中述职制度。
    5.指导和规划下级团委干部培训。落实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针对各级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任职培训和专项培训,
突出抓好新任职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指导推动下级团委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做好网络在线培训,不断提高团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协管工作。抓好协管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从严治团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履职尽责,抓好协管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团中央将每年定期开展协管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每年派员参加各省级团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年底前,各省级团委组织部要将本年度干部协管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团中央组织部。
    2.严格执行协管制度。各级团组织开展协管工作,贵在积极主动,重在考察考核。要熟悉掌握协管工作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协管规定。要以抓好对下级团委班子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为重点,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做好协管工作,积极推动完善协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
    3.主动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相关党委及组织部门的重视支持,加强沟通交流,通过工作简报、团报团刊等方式,经常性向相关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报送团的工作情况。上级团委负责同志要主动与相关党委负责同志汇报沟通,介绍下级团委领导班子工作和建设情况,征求党组织对于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参照有关要求做好对基层团委领导班子的协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文件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团的基层委员会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接受上级团委协管。各地要参照团的地方委员会协管规定,规范和加强团的基层团委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抄送: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印发